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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潍坊润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诸城市瑞祥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诸城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潍坊润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诸城市瑞祥食品有限公司,王信祥,王艳艳,赵连军,刘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1423号原告山东诸城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兴华东路39号。被告潍坊润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贾悦镇西洛庄村。被告诸城市瑞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贾悦镇西洛庄村。被告王信祥,男,成年,汉笔,住诸城市。被告王艳艳,女,在年,汉族,住诸城市。被告赵连军,男,成年,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刘勇,男,成年,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诸城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潍坊润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诸城市瑞祥食品有限公司、王信祥、王艳艳、赵连军、刘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580261.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580261.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