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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21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金飞与黄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飞,黄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21执41号申请执行人张金飞,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凌云县。被执行人黄飞,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上民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造林工程款101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04元、申请执行费1447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飞在上思县林业局有预期应得沿海防护林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黄飞在上思县林业局的预期应得沿海防护林工程款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世耿审 判 员  何深琛代理审判员  雷 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宁向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