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425执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方某某、宋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宋某某,黄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5执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被执行人宋某某,男。被执行人黄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男。徐某某与宋某某、黄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青神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青神民初字第9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相关义务,权利人徐某某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共计为28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协商一致,方某某愿意为三被执行人账务进行担保,现被执行人黄某某、刘某某、宋某某未能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担保人方某某的银行存款,金额限于3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皓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