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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禹执字第2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连国辉申请执行付少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国辉,付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禹执字第246-1号申请执行人连国辉,男,汉族,生于1969年1月4日,住禹州市县前街25号。被执行人付少云,男,汉族,生于1984年8月24日,住禹州市方山镇方山村7组。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禹民一初字第384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一直不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付少云在有关单位的存款249133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付少云在有关单位的收入249133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付少云相当于249133元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武审判员 :刘晓娜审判员 :孙志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拥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