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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刑抗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龙非法持有毒品再审审查决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龙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决 定 书(2016)吉02刑抗6号抗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李龙,男,满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曾因寻衅滋事,于2006年9月30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原审被告人李龙非法持有毒品一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船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姜富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邵馨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