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3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承德乐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诉双滦区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纠纷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乐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803行初5号原告承德乐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红生,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平,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赵晓集,职务: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乐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诉被告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乐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承德乐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乐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德乐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惠锴代理审判员 庞 亮人民陪审员 王恩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客文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