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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刘伟坤与陈哲敏、吴秋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坤,陈哲敏,吴秋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1212号原告刘伟坤。委托代理人梅翔,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被告陈哲敏。被告吴秋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伟坤与被告陈哲敏、吴秋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刘伟坤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伟坤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余有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思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