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刘伟坤与陈哲敏、吴秋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坤,陈哲敏,吴秋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1212号原告刘伟坤。委托代理人梅翔,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被告陈哲敏。被告吴秋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伟坤与被告陈哲敏、吴秋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刘伟坤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伟坤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余有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思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