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凤台支行与陈井虎、岳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凤台支行,陈井虎,岳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492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凤台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负责人:郭学印,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红,安徽高黎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井虎,男,1971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岳芹,女,1971年5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凤台支行与被告陈井虎、岳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凤台支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康 健代理审判员 法丽丽人民陪审员 罗春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