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4执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湘潭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湘潭市湘互电器有限公司、姜超、董艺、张大珍、姜亿林、李庆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潭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湘潭市湘互电器有限公司,姜超,董艺,张大珍,姜亿林,李庆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4执保67号申请人湘潭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天瑞新城4楼。法定代表人周红旗,董事长。被申请人湘潭市湘互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解放南路265号。法定代表人姜超,总经理。被申请人姜超,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被申请人董艺,女,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被申请人张大珍,女,195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被申请人姜亿林,男,195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被申请人李庆芳,女,195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湘潭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湘潭市湘互电器有限公司、姜超、董艺、张大珍、姜亿林、李庆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湘潭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申请人湘潭市湘互电器有限公司、姜超、董艺、张大珍、姜亿林、李庆芳的银行存款6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湘潭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湘潭市湘互电器有限公司、姜超、董艺、张大珍、姜亿林、李庆芳的银行存款6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曾人海审判员 许艳红审判员 吴 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龙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