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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高浜社区居委会与郭雪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高浜社区居委会,郭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842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高浜社区居委会,住所地苏州。法定代表人濮菊琪。被执行人郭雪英。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高浜社区居委会与被执行人郭雪英迁让纠纷一案,该案(2015)园民初字第025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雪英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雪英银行存款人民币132853.00元;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执行员  陈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顾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