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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2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陈桂梅与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梅,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2民初938号原告陈桂梅。委托代理人杨伟贤。被告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金港大道与中山路交汇处863号中银大厦五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梅与被告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桂梅于2016年3月17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桂梅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桂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桂梅��担。审判员  谭孟常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卓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