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执3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浙江浦江永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张铁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浦江永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张铁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342-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浦江永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被执行人张铁钢。申请执行人浙江浦江永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铁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7日作出的(2013)金浦商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铁钢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726执34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明政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正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