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1民初2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张永兰,何先文与许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兰,何先文,许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2839号原告张永兰,女,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上海大道***号*幢*单元3-2,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67********。原告何先文,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上海大道***号*幢*单元3-2,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64********。被告许毅,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大众路399号名豪商贸区**幢*单元6-2,公民身份号码5002281988********。本院受理原告张永兰、何先文与被告许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兰、何先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廖丽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建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