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21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盘锦学府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伟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学府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伟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1民初685号原告:盘锦学府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会艳,女,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公司员工,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张伟双,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诉状列明)原告盘锦学府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伟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盘锦学府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分,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学府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盘锦学府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