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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高锡香与汤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锡香,汤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025号原告:高锡香,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汤扬,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锡香与被告汤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锡香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锡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锡香负担。审 判 长  李光大代理审判员  强 卉人民陪审员  蒋丽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