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6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陈学敏与赵社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敏,赵社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6民初528号原告:陈学敏,男,1954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汝阳县蔡店乡蔡店村九组,身份证号:410326195412236714。被告:赵社朝,男,44岁,汉族,住汝阳县蔡店乡蔡店村十七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敏诉被告赵社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学敏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学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敏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陈学敏承担。审判员 丁乐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克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