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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6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陈学敏与赵社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敏,赵社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6民初528号原告:陈学敏,男,1954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汝阳县蔡店乡蔡店村九组,身份证号:410326195412236714。被告:赵社朝,男,44岁,汉族,住汝阳县蔡店乡蔡店村十七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敏诉被告赵社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学敏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学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敏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陈学敏承担。审判员  丁乐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克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