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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3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陈超贤、杨益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超贤,杨益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桂0803执16号申请执行人陈超贤,男,200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法定代理人陈志文,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法定代理人梁健英,女,198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杨益萍,女,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贵港市港北区航运新村人,现服刑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关于申请执行人陈超贤与被执行人杨益萍健康权纠纷一案,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超贤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益萍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超贤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杨益萍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品全代理审判员  谢文波代理审判员  梁汝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梁杰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