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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袁超义与卢秀真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超义,卢秀真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738号原告袁超义,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祝磊、段洋河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秀真,女,60岁,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原告袁超义与被告卢秀真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超义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超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超义承担。审判员  葛福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母红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