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5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袁超义与卢秀真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超义,卢秀真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738号原告袁超义,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祝磊、段洋河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秀真,女,60岁,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原告袁超义与被告卢秀真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超义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超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超义承担。审判员 葛福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母红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