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2民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章祖德与俞早山、芜湖市华杨水泥有限公司繁昌县石灰石一矿、繁昌县荻港水泥建材基地矿业有限公司、繁昌县荻港水泥建材基地矿业有限公司杨山东水泥用石灰岩矿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祖德,俞早山,芜湖市华杨水泥有限公司繁昌县石灰石一矿,繁昌县荻港水泥建材基地矿业有限公司,繁昌县荻港水泥建材基地矿业有限公司杨山东水泥用石灰岩矿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2民初字第628号原告:章祖德,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俞早山,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芜湖市华杨水泥有限公司繁昌县石灰石一矿,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陈友胜,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繁昌县荻港水泥建材基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张贤善,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繁昌县荻港水泥建材基地矿业有限公司杨山东水泥用石灰岩矿,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张贤善,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了原告章祖德诉被告俞早山、芜湖市华杨水泥有限公司繁昌县石灰石一矿、繁昌县荻港水泥建材基地矿业有限公司、繁昌县荻港水泥建材基地矿业有限公司杨山东水泥用石灰岩矿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院认为,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朱品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 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