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杨成龙与涂平、李成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龙,涂平,李成云,杨成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3民初366号原告:杨成龙,男,汉族,1963年2月17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涂平,女,汉族,1984年10月7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被告:李成云,女,汉族,1983年8月10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被告:杨成运,男,汉族,1966年7月16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成龙与被告涂平、李成云、杨成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涂平、李成云地址无法送达,电话无法联系,又无其他联系方式,导致诉状及其他诉讼材料均无法送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成龙的起诉。如果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钱 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鲍伟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