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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杨成龙与涂平、李成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龙,涂平,李成云,杨成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3民初366号原告:杨成龙,男,汉族,1963年2月17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涂平,女,汉族,1984年10月7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被告:李成云,女,汉族,1983年8月10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被告:杨成运,男,汉族,1966年7月16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成龙与被告涂平、李成云、杨成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涂平、李成云地址无法送达,电话无法联系,又无其他联系方式,导致诉状及其他诉讼材料均无法送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成龙的起诉。如果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钱 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鲍伟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