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3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蔡祥茂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祥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3民初530号原告蔡祥茂,男,195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农民,住钦州市钦南区。委托代理人王良,广西众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蕾喜,广西众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任发,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壮族,钦州市人,农民,住钦州市钦北区。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81********。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了原告蔡祥茂诉被告苏任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钦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钦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小莹附:1、本案由审判员陈颖桦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钦城、人民陪审员许硕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各方当事人收到本裁定之日起第23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