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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王家幸与彭彩志等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幸,彭彩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70号申请执行人:王家幸,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彭彩志,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谯民一初字第04231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彭彩志有皖XX号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彭彩志所有的皖XX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春芳审判员  颜景雷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