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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7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龙南县精诚法律服务所与陈党生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南县精诚法律服务所,陈党生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7民初20号原告龙南县精诚法律服务所(组织机构代码:73639291—6)。地址:龙南县龙南镇亲水湾小区(龙南县人民法院对面)。负责人:刘鹏伍,系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廖南雁,男,1990年8月1日生,汉族,住龙南县,该所工作人员。被告陈党生,男,1964年7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龙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南县精诚法律服务所与被告陈党生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南县精诚法律服务所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南县精诚法律服务所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南县精诚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南县精诚法律服务所承担。审 判 员 :李华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 蔡 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