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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朝年与张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年,张先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02民初563号原告:王朝年,男,汉族。被告:张先文,男,汉族。原告王朝年诉被告张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朝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先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朝年诉称:2014年5月25日,被告因急需用钱为由从我处借人民币70000元,并写了借条一张。后被告除了两次归还我24500元和5000元,之后就再也没有归还,我多次讨要均无结果,目前仍欠我40500元。特具状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余额405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先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份,张先文向王朝年借款40000元整,同年7月份张先文又向王朝年借款3万元整。2014年5月25日,王朝年找到张先文催要借款,张先文给王朝年出具借条一张,言明:今借到王朝年柒万元(¥70000)整。张先文在借条上签名。之后张先文陆续偿还王朝年借款29500元,剩余40500元未能偿还,王朝年诉讼来院,要求张先文归还借款405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先文从王朝年处借款70000元整,尚欠40500元理应及时偿还,王朝年主张张先文欠其借款40500元未还,有借条为凭,事实清楚,可以认定。张先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应诉抗辩,亦未提供证据反驳王朝年的诉讼主张,依法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先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朝年借款40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0元,由被告张先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史道荣人民陪审员  季汝凤人民陪审员  王富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田 浩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延迟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