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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5民初1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白文瑶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文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5民初1572号原告白文瑶,女,1983年3月生,回族,住内蒙古土默特左旗。委托代理人李林军,内蒙古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负责人冯守臣,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文瑶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文瑶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文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文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白文瑶负担。审判员  云瑞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