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71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耿树全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树全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271刑初38号公诉机关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树全,男。因本案于2015年2月28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上网追逃,同年5月12日被河南省洛阳市铁路公安处洛阳站派出所抓获并予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峪关市看守所。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城检公诉刑诉(2015)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树全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树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4月4日,被告人耿树全在没有承包到位于甘肃省敦煌市光伏产业园区光伏发电项目工程的情况下,以向被害人盛某某发包工程的名义,采用签订《三峡新能源光伏及发电项目工程协议书》并收取保证金的方式,骗取盛某某现金15万元。2.2014年2月28日,被告人耿树全在没有承包到位于甘肃省敦煌市光伏产业园区光伏发电项目工程的情况下,以向被害人王某某发包工程的名义,采用签订《三峡新能源光伏及发电项目工程协议书》并收取保证金的方式,骗取王某某现金15万元。3.2014年7月1日,被告人耿树全在没有承包到位于甘肃省敦煌市光伏产业园区光伏发电项目工程的情况下,以向被害人万某某发包工程的名义,采用签订《三峡新能源光伏及发电项目工程协议书》和《嘉峪关市春秋公司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内部合同书》的方式,骗取万某某现金16.5万元。4.2014年4月17日、5月24日,被告人耿树全在没有承包到位于甘肃省敦煌市光伏产业园区光伏发电项目工程的情况下,以向被害人杨某发包工程的名义,采用签订《三峡新能源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协议书》和《三峡新能源光伏发电项目部分工程转包协议书》的方式,骗取杨某现金30万元。5.2014年8月20日,被告人耿树全在没有承包到位于甘肃省敦煌市光伏产业园区光伏发电项目工程的情况下,以向被害人王某乙发包工程的名义,采用签订《三峡新能源光伏及发电项目工程协议书》的方式,骗取王某乙现金5万元。6.2014年3月12日,被告人耿树全在没有承包到位于甘肃省酒泉光伏春秋发电厂基础土建工程的情况下,以向被害人苟某某发包工程的名义,采用签订《劳务协议》的方式,骗取苟某某现金18万元。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盛某某等人的陈述笔录、证人王某甲等人的证言笔录、被告人耿树全的供述笔录、笔迹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耿树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请求判处。被告人耿树全辩称其与被害人是合作干工程,收取的保证金原本要退还被害人,因承包的工程款没有结算无法退还,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耿树全对公诉机关出示的主要证据没有异议,亦无证据向法庭提供。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2月28日,被告人耿树全在没有承包到甘肃省敦煌市光伏产业园区光伏发电项目工程的情况下,与被害人王某某签订《三峡新能源光伏及发电项目工程协议书》发包工程,骗取王某某现金15万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笔录、报案材料、保证书和《三峡新能源光伏及发电项目工程协议书》,证明被告人耿树全以给其分包三峡新能源光伏及发电项目工程的方式,骗取其现金20万元,后又退还5万元的经过。2、证人刘某的证言笔录和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复印件,证明被告人耿树全给其汇款10万元后,其将其中5万元转存给王某某的情况。3、证人徐某的证言笔录、甘肃嘉峪关农村合作银行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收据和嘉峪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流水单,证明被告人耿树全与王某某签订合同后,王某某让其给耿树全汇款20万元保证金的经过。4、证人吴某某出具的证明材料和《三峡新能源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协议书》,证明其曾让被告人耿树全找工人干敦煌三峡光伏发电工程的办公楼围墙修建工程,工程款已结清,后与耿树全签订了一份意向协议,约定如果2014年拿到三峡光伏发电工程就全部给耿树全,但2014年三峡光伏因政策问题全面停工。5、证人王某甲的证言笔录,证明三峡新能源敦煌发电有限公司在敦煌市光伏产业园区有一个三峡新能源敦煌90兆瓦光伏工程项目,该项目未经甘肃省发改委备案审批,尚未招标。6、敦煌市能源局出具的关于三峡新能源敦煌发电有限公司9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审批备案情况的证明,证实三峡新能源敦煌发电有限公司9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位于敦煌市光电产业园区,该项目业主系三峡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上报甘肃省发改委申请备案,至2015年2月9日尚未获得省发改委批复。7、嘉峪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笔迹鉴定意见书,证明甲方签名为”耿树全”、乙方签名为王某某的《三峡新能源光伏及发电项目工程协议书》上”耿树全”的签名系耿树全本人书写。8、嘉峪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手印鉴定书,证明被告人耿树全与王某某签订的《三峡新能源光伏及发电项目工程协议书》上”耿树全”签名印有的指纹、收据上的指纹和保证书上的手印均系耿树全本人所留。9、被告人耿树全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证明其在没有承包到甘肃省敦煌市光伏产业园区光伏发电项目工程的情况下,与王某某签订协议发包工程并收取保证金的经过。以上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二)2014年3月12日,被告人耿树全在没有承包到甘肃省酒泉光伏春秋发电厂基础土建工程的情况下,与被害人苟某某签订《劳务协议》发包工程,骗取苟某某现金18万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苟某某的陈述笔录、报案材料和《劳务协议》,证明被告人耿树全以给其分包工程的方式,骗取其现金20万元,后又退还2万元的经过。2、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储蓄存款凭条、回单、甘肃嘉峪关农村合作银行回单、嘉峪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流水单和收款收据,证明被告人耿树全收取苟某某20万元保证金的情况。3、被告人耿树全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证明其在没有承包到甘肃省酒泉光伏春秋发电厂基础土建工程的情况下,与苟某某签订《劳务协议》发包工程并收取保证金的经过。以上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三)2014年4月4日,被告人耿树全在没有承包到甘肃省敦煌市光伏产业园区光伏发电项目工程的情况下,与被害人盛某某签订《三峡新能源光伏及发电项目工程协议书》发包工程,骗取盛某某现金15万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盛某某的陈述笔录、报案材料、情况说明和《三峡新能源光伏及发电项目工程协议书》,证明被告人耿树全以给其分包三峡新能源光伏及发电项目工程的方式,骗取其现金32万元,后又退还2万元的情况。2、证人刘某的证言笔录和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复印件,证明被告人耿树全给其汇款10万元后,其将其中5万元转给盛某某的情况。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笔录,证明三峡新能源敦煌发电有限公司在敦煌市光伏产业园区有一个三峡新能源敦煌90兆瓦光伏工程项目,该项目未经甘肃省发改委备案审批,尚未招标。4、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业务回单和收据,证明被告人耿树全收取盛某某汇款的情况。5、嘉峪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笔迹鉴定意见书,证明甲方签名为”耿树全”、乙方签名为盛某某的《三峡新能源光伏及发电项目工程协议书》上”耿树全”的签名系耿树全本人书写。6、嘉峪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手印鉴定书,证明被告人耿树全与盛某某签订的《三峡新能源光伏及发电项目工程协议书》上”耿树全”签名印有的指纹和收据上的指纹均系耿树全本人所留。7、被告人耿树全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证明其在没有承包到甘肃省敦煌市光伏产业园区光伏发电项目工程的情况下,与盛某某签订协议发包工程并收取保证金的经过。以上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四)2014年4月17日、5月24日,被告人耿树全在没有承包到甘肃省敦煌市光伏产业园区光伏发电项目工程的情况下,与被害人杨某签订《三峡新能源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协议书》和《三峡新能源光伏发电项目部分工程转包协议书》发包工程,骗取杨某现金30万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杨某的陈述笔录、报案材料、《三峡新能源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协议书》和《三峡新能源光伏发电项目部分工程转包协议书》,证明被告人耿树全以给其分包三峡新能源光伏及发电项目工程的方式,骗取其现金20万元,后又退还5万元的情况。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笔录,证明三峡新能源敦煌发电有限公司在敦煌市光伏产业园区有一个三峡新能源敦煌90兆瓦光伏工程项目,该项目未经甘肃省发改委备案审批,尚未招标。3、证人柴某某的证言笔录,证明被告人耿树全给杨某退还2万元现金的情况。4、收款收据及农村合作银行回单和嘉峪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流水单,证明被害人杨某及其妻子给被告人耿树全汇款的情况。5、被告人耿树全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证明其在没有承包到甘肃省敦煌市光伏产业园区光伏发电项目工程的情况下,与杨某签订协议发包工程并收取保证金的经过。以上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五)2014年7月1日,被告人耿树全在没有承包到甘肃省敦煌市光伏产业园区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和嘉峪关市春秋公司光伏发电项目的情况下,与被害人万某某签订《三峡新能源光伏及发电项目工程协议书》和《嘉峪关市春秋公司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内部合同书》发包工程,骗取万某某现金16.5万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笔录、报案材料、《嘉峪关春秋公司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内部合同书》和《三峡新能源光伏及发电项目工程协议书》,证明被告人耿树全以给其分包嘉峪关春秋公司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和三峡新能源光伏及发电项目工程的方式,骗取其现金20万元,后又退还3.5万元的情况。2、证人毕某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不认识被告人耿树全,嘉峪关春秋光电有限公司与耿树全没有任何项目合作。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笔录,证明三峡新能源敦煌发电有限公司在敦煌市光伏产业园区有一个三峡新能源敦煌90兆瓦光伏工程项目,该项目未经甘肃省发改委备案审批,尚未招标。4、证人谢某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替万某某与被告人耿树全签订《嘉峪关市春秋公司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内部合同书》后,万某某支付耿树全工程保证金5万元。5、证人万某甲的证言笔录和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明被告人耿树全退还其叔叔万某某保证金3.5万元的情况。6、收款收据等,被告人耿树全收取万某某现金的情况。7、嘉峪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笔迹鉴定意见书,证明甲方签名为”耿树全”、乙方签名为谢丙权的《嘉峪关市春秋公司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内部合同书》和与签名为万某某的《三峡新能源光伏及发电项目工程协议书》上”耿树全”的签名均系耿树全本人书写。8、嘉峪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手印鉴定书,证明被告人耿树全与万某某签订的《三峡新能源光伏及发电项目工程协议书》上”耿树全”签名印有的指纹和收据上的指纹均系耿树全本人所留。9、被告人耿树全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证明其在没有承包到甘肃省敦煌市光伏产业园区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和嘉峪关市春秋公司光伏发电项目工程的情况下,与万某某签订协议发包工程并收取保证金的经过。以上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六)2014年8月20日,被告人耿树全在没有承包到甘肃省敦煌市光伏产业园区光伏发电项目工程的情况下,与被害人王某乙签订《三峡新能源光伏及发电项目工程协议书》发包工程,骗取王某乙现金5万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笔录、报案材料和《三峡新能源光伏及发电项目工程协议书》,证明被告人耿树全以给其分包三峡新能源光伏及发电项目工程的方式,骗取其现金5万元。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笔录,证明三峡新能源敦煌发电有限公司在敦煌市光伏产业园区有一个三峡新能源敦煌90兆瓦光伏工程项目,该项目未经甘肃省发改委备案审批,尚未招标。3、收款收据,证明被告人耿树全收取王某乙保证金的情况。4、嘉峪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笔迹鉴定意见书,证明甲方签名为”耿树全”、乙方签名为王某乙的《三峡新能源光伏及发电项目工程协议书》上”耿树全”的签名系耿树全本人书写。5、嘉峪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手印鉴定书,证明被告人耿树全与王某乙签订的《三峡新能源光伏及发电项目工程协议书》上”耿树全”签名印有的指纹和收据上的指纹均系耿树全本人所留。6、被告人耿树全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证明其在没有承包到甘肃省敦煌市光伏产业园区光伏发电项目工程的情况下,与王某乙签订协议发包工程并收取保证金的经过。以上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综上,被告人耿树全实施合同诈骗作案六起,骗取现金共计99.5万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树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多次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耿树全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耿树全在签订合同时既无签订、履行合同的条件,又无履约能力,在收取被害人工程保证金后,大部分被其直接支配,去向不明,导致无法归还,足以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被告人耿树全关于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解理由,与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耿树全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耿树全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2日至2022年5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清。)二、对被告人耿树全违法所得赃款99.5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杜建丽人民陪审员 王光军人民陪审员 马生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郁 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