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2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刘春与余荣进、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余荣进,邓兰,余荣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230号原告:刘春。委托代理人:许明明,湖北本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荣进,无业。被告:邓兰,保险公司员工。被告:余荣富,系余荣进胞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诉被告余荣进、邓兰、余荣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春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刘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 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邹洪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