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6刑更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罪犯王荣故意杀人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6刑更656号罪犯王荣,男,现在海南省三江监狱服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0日作出(2012)海南二中刑初字第1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5人共同连带赔偿人民币297132.5元。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抗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2013)琼刑一抗字第1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抗诉。罪犯王荣于2013年6月6日入监服刑,刑期执行至2021年12月10日止。服刑期间,首报减刑。执行机关海南省三江监狱于2016年2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三江监狱以罪犯王荣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王荣自2013年8月起至2015年10月止,共考核27个月,共获得7个综合表扬。另查明,罪犯王荣应缴纳赔偿金人民币59426.5元,服刑期间主动赔偿人民币6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刑事附带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各项生产劳动,较好地完成监狱交给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荣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8月10日止)。减刑考验期为四个月,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未 锋审 判 员 周业夏审 判 员 陈焕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吕志飞书 记 员 韩一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审核:未锋撰稿:未锋校对:韩一陆印刷:李慧玲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3月18日印制(共印5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