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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01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王作鹏与刘荣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作鹏,刘荣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01957号原告:王作鹏。被告:刘荣君。原告王作鹏诉被告刘荣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刘荣君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并赔偿该款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7日,被告刘荣君向原告王作鹏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其向原告王作鹏借款30万元,双方对借款月利率和借款期限未作约定。同日,原告向被告刘荣君交付了30万元款项。借款后,被告刘荣君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刘荣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作鹏借款本金30万元并赔偿该款利息损失(自2016年2月26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70元,减半收取3035元,由刘荣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07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予以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戴美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章小云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