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19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中原圣起工业有限公司诉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圣起工业有限公司,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9615号原告中原圣起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魏庄工业区。注册号410728000035695(10-10)法定代表人高林才,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岩,女。委托代理人XX均,男。被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兴东大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刘浩,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爽,女。原告中原圣起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圣起公司)诉被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利民供暖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晓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原圣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均、李岩,被告利民供暖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原圣起公司起诉称:2010年9月,因被告生产需要向原告购买起重机设备(总价1551555元),按照合同约定,设备安装完毕验收后即付设备尾款502955元,自设备验收至今已过35个月以上,被告拖延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判令被告给付货款502955元并支付违约金(以502955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利民供暖中心答辩称:认可原告起诉的欠付货款金额,但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利息,因双方在合同中无此约定,故不认可。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承包合同所涉工程项目城关地区城东锅炉房集中供热体系项目招标-起重设备与安装。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完工时间为2010年10月31日(以工程实际进度为准);工程总金额为1498000元。承包合同支付与支付条款约定:合同签定后5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预付款449400元;主机设备制作完成发货前5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299600元;主机设备到达施工现场后5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299600元;工程安装验收合格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374500元;工程验收合格后即进入质保期,起生设备质保期为一个供暖季;第一供暖季设备质保期到期之日起5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余款74900元。承包合同保证与违约责任约定,甲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每拖期一天,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并顺延工期,罚款额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2012年3月2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起重机货款支付申请(以下简称支付申请),要求被告支付相应款项。2012年4月9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事由为关于支付起重机设备发货款的相关事宜的传真件。传真件抬头处记载的工程名称为城关地区城东锅炉房集中供热体系。传真件的主要内容为,我方承诺会积极努力,争取早日按合同支付设备款。2014年10月31日,房山区街道办事处以传真方式,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城东锅炉房集中供热体系参建单位发出承诺函,称城东锅炉房集中供热体系为政府投资项目,于2012年10月建设完成。2013年5月进行项目结算审计。初审结果将在2014年12月25日出具。待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后,我方单位将向上级政府申请资金,预计申请过程需2至3个月。望各参单位给予支持和理解,共同努力将项目圆满完成。2015年5月25日,被告在资产清查审计过程中,向原告发出询证函,主要内容为截止2015年5月15日,发函单位欠502955元。2015年12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至原告起诉时,被告未付款。再查,2013年3月15日,承包合同所涉项目的第一个供暖季结束。上述事实,有承包合同、支付申请、传真件、承诺函、询证函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工程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有效成立后,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相关合同义务。依据审理查明,被告尚欠原告设备款502955元。庭审中,辩称原告的主张已过已过诉讼时效。对此原告主张,原、被告合同所涉项目系城关街道城东锅房集中供热体系项目,并提供2014年10月31日房山区城关街道办事处发出的承诺函,用以证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款项,并得到回应。因承诺函系城关街道办事处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城东锅炉房集中供热体系参建单位发出。因本案工程项目属城关街道城东锅炉房集中供热体系项目。在承诺函将项目的建设完成情况及结算审计时间告知各参建单位,并希望各参建单位给予支持和理解的情形下。本院认可原告的主张,对被告有关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和辩称不予采信。对原告要求被告付款50295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承包合同保证及违约责任部分,对此有明确约定,且原告的主张并不高于该约定,故本院对此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判令被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原圣起工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五十万二千九百五十五元及违约金(以人民币五十万二千九百五十五元为基数,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二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总金额不得高于十四万九千八百元);二、驳回原告中原圣起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一十五元,由被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晓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晋 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