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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38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吴顺发与成绩、许涵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顺发,成绩,许涵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3871号之一原告吴顺发,男,1947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委托代理人秦涛,上海市益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绩,男,194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被告许涵芬,女,194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顺发与被告成绩、许涵芬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许涵芬的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告许涵芬的起诉,与法未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顺发撤回对被告许涵芬的起诉。审 判 长  胡婉莉代理审判员  沈莞茜人民陪审员  李 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禕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