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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山东中茂圣源纸浆有限公司与德州华北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中茂圣源纸浆有限公司,德州华北纸业有限公司,谢振东,杨树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民初589号原告:山东中茂圣源纸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章斌,董事长。被告:德州华北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法定代表人:谢振东,总经理。被告:谢振东,男,汉族,住单位宿舍。被告:杨树林,男,汉族,住单位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中茂圣源纸浆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华北纸业有限公司、谢振东、杨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谢振东、杨树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中茂圣源纸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谢振东、杨树林的起诉。审判员  齐昭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