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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87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朱杰与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8704号之一原告朱杰,男,1980年7月23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被告潘峰,男,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杰与被告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薛 靓审 判 员  李 珺人民陪审员  励翊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旻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