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禹执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与高学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高学彬,李兆亭,邱永,张玉芳,赵玉征,张秀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禹执字第9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被执行人高学彬被执行人李兆亭被执行人邱永被执行人张玉芳被执行人赵玉征被执行人张秀贞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该案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玉芳账户上存款173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 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廉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