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4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于庆柱等与平阴县孝直镇薄庄村村民委员会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庆柱,谢修荣,平阴县孝直镇薄庄村民委员会,薄士振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4民初219号原告于庆柱,男,194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原告谢修荣,女,194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平阴县孝直镇薄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阴县孝直镇薄庄村。法定代表人于庆敏,主任。被告薄士振,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庆柱、谢修荣诉被告平阴县孝直镇薄庄村民委员会、薄士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庆柱、谢修荣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平阴县孝直镇薄庄村民委员会、薄士振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庆柱、谢修荣撤回对被告平阴��孝直镇薄庄村民委员会、薄士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庆柱、谢修荣承担。审 判 长 孟广军人民陪审员 孙 伟人民陪审员 生士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