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民终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桦南县和谐物业有限公司、李凤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桦南县和谐物业有限公司,李凤芹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民终字第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桦南县和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桦南镇新兴路西段。法定代表人葛海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振彬,桦南县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智刚,黑龙江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凤芹,女,196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委托代理人孟昭文,男,194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上诉人桦南县和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凤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了(2015)桦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桦南县和谐物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桦南县和谐物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振彬、黄智刚,被上诉人李凤芹及委托代理人孟昭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15)桦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桦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姜广武代理审判员 何思禹代理审判员 何 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付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