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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行初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金影与九台市公安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影,九台市公安局,李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113行初第10号原告刘金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住×××,身份证号×××。被告九台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金,局长。第三人李新,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原告刘金影诉被告九台市公安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丽颖审 判 员  范显玖人民陪审员  赵湘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齐艳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