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行初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金影与九台市公安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影,九台市公安局,李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113行初第10号原告刘金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住×××,身份证号×××。被告九台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金,局长。第三人李新,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原告刘金影诉被告九台市公安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丽颖审 判 员 范显玖人民陪审员 赵湘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齐艳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