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3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孔石来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荣轩水刀拼花厂、陈惠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石来,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荣轩水刀拼花厂,陈惠莹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3789号原告:孔石来,男,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317。委托代理人:张洪亮,系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兵。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荣轩水刀拼花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土名)国太田东,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82000530257。投资人:陈惠莹。被告:陈惠莹。本院在受理原告孔石来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荣轩水刀拼花厂、陈惠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因原告孔石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孔石来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车惠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