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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微云科技有限公司、蒋利萍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微云科技有限公司,蒋利萍,周志军,湖南博开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左湘红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959号原告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道西、长永高速南辅道南楚天中苑1栋101-102、205-206号。法定代表人罗卓群,董事长。被告湖南微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景路2号长沙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孵化、培训楼313号房。法定代表人吴炼。被告蒋利萍。被告周志军。被告湖南博开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235号湘域中央2栋2310房。法定代表人蒋利萍。被告左湘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微云科技有限公司、蒋利萍、周志军、湖南博开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左湘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南微云科技有限公司、蒋利萍、周志军、湖南博开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左湘红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湖南微云科技有限公司、蒋利萍、周志军、湖南博开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左湘红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 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蒋培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