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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与江西省欧泰龙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时代高科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江西省欧泰龙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时代高科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万小龙,车晓燕,舒文锋,XX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1391号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大街188号丰源智能大厦。负责人:敖革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陶辉,男,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该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邹艳,女,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该支行职员。被告:江西省欧泰龙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望城新区产业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75678857-1。法定代表人:万小龙。被告:江西时代高科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蒋巷镇高悟村规划路东,组织机构代码:66203808-3。法定代表人:舒文锋。被告:万小龙,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告:车晓燕,女,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告:舒文锋,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告:XX云,女,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诉被告江西省欧泰龙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时代高科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万小龙、车晓燕、舒文锋、XX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831元,减半收取37915.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2915.50元,由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承担。审 判 长  黄文亮人民陪审员  肖 伟人民陪审员  胡国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万雪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