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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韩敦伟与赵同毅、赵同鹏劳务合同纠纷(2016)鲁0214执 60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敦伟,赵同毅,赵同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603号申请执行人韩敦伟,农民。被执行人赵同毅,农民。被执行人赵同鹏,农民。申请执行人韩敦伟与被执行人赵同毅、赵同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49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490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丕杰代理审判员  张孝振人民陪审员  梁 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祝洪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