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执3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春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奥盖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冻结解冻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州市春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奥盖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383-1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春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函蓬,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奥盖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在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州市春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奥盖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鲁0683执字第383-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青岛奥盖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万元,现因被执行人青岛奥盖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以(2016)鲁0683执字第383-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青岛奥盖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广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