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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杨廷伟与徐敏堂、赵云耀、孙栋才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廷伟,徐敏堂,赵云耀,孙栋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1132号原告杨廷伟。被告徐敏堂。被告赵云耀。被告孙栋才。本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2016)鲁1322民初11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赵云耀、孙栋才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现因原告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赵云耀、孙栋才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利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夏纪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