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杨廷伟与徐敏堂、赵云耀、孙栋才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廷伟,徐敏堂,赵云耀,孙栋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1132号原告杨廷伟。被告徐敏堂。被告赵云耀。被告孙栋才。本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2016)鲁1322民初11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赵云耀、孙栋才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现因原告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赵云耀、孙栋才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利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夏纪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