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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姜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702号原告:姜某,无业。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姜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姜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 判 员  常 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曹培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