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陈淑妮与烟台同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妮,烟台同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华安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278号原告陈淑妮。委托代理人姜海涛,山东三和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同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楚风一街32号-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MA3BX1259N。法定代表人李玉东,总经理。被告山东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明珠路59号。法定代表人:鲍振芝,总经理。被告烟台华安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华山路7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淑妮与被告烟台同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华安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淑妮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淑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8元,减半收取2179元,由原告陈淑妮负担。助理审判员 李柯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丰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