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执民字第7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杭州华城爱丁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王伟芳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华城爱丁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王伟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诸执民字第7546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华城爱丁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被执行人王伟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诸民初字第0233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伟芳(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伟芳(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伟芳(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王伟芳(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65的存款人民币2912.2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介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