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5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25执1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90年9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94年8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郭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郏民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某某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某某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信用社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志强审判员 何星布审判员 赵克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松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