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行申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贾文凤与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贾文凤,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行申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贾文凤。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住所地镇江市新区大港街道金港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钱建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纪江洪,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田健淼,该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再审申请人贾文凤因诉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以下简称新区公安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镇行终字第1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贾文凤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程序违法。申请人在北京期间没有任何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出具的训诫书并没有注明申请人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手段和后果,被申请人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判决,判决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违法,同时消除个人档案中的记录。本院认为,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镇江新区公安分局作为贾文凤居住地公安机关,具有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本案在卷证据即新区公安分局对申请人贾文凤的询问笔录、对接访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的训诫书及贾文凤在北京被送往北京市马家楼信访接济中心的事实,可以证实申请人于2015年2月14日到北京市中南海地区非正常上访,在北京市中南海附近不听工作人员劝阻,扰乱了中南海附近的公共秩序。中南海周边地区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走访,也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或聚集。新区公安分局根据上述事实认定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依法履行了传唤、询问、告知等程序后,作出新公(岗)行罚决字[2015]63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贾文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贾文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郑琳琳代理审判员 季 芳代理审判员 黄 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志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