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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2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艾波与刘秉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波,刘秉有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2380号原告艾波,男,1980年1月30日出生。被告刘秉有,男,1960年6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波诉被告刘秉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波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波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一元由原告艾波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林 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鑫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