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2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艾波与刘秉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波,刘秉有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2380号原告艾波,男,1980年1月30日出生。被告刘秉有,男,1960年6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波诉被告刘秉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波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波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一元由原告艾波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林 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鑫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