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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玉俭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俭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百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磐刑初字第32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玉俭,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曾因吸毒,于2008年9月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吸毒,于2011年3月21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1年3月2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再因吸毒,于2015年3月26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刑检刑诉(201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玉俭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显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玉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陈玉俭以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接收的“顺丰快递”包裹被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在深圳至长春的航班托运件安检工作中发现,被确定为不正常货物。当日,深圳警方采取“控制下交付”手段跟踪该包裹至吉林省磐石市明城镇,当场检验出包裹邮寄的茶叶盒内所藏有的两袋物品为毒品疑似物。经鉴定,该物品为甲基苯丙胺(冰毒),重量为496.69克,毒品含量为75.2%。2015年3月22日,被告人陈玉俭因吸食毒品被浙江省义乌市警方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玉俭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玉俭辩解称其邮寄的是茶叶,不是毒品,其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1日,公安机关接到线索,在邮寄至磐石市明城镇的顺丰快递中发现疑似冰毒,公安机关采取控制下交付的手段跟踪此快递。2015年3月13日,公安机关将取快递的陈某某抓获,后经查证该快递所有人为其有吸毒史的弟弟被告人陈玉俭。经称重及鉴定,该物品为甲基苯丙胺(冰毒),重量为496.69克,毒品含量为75.2%。2015年3月26日,被告人陈玉俭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2015年4月30日被解回磐石。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案件提起、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3月11日,公安机关发现当日深圳至长春的航班托运件“顺丰快递”包裹内有疑似冰毒两袋(重约500克),在采取控制下交付的手段跟踪到吉林省磐石市明城镇,将取包裹的陈某某抓获。后陈某某告知警方此快递为其弟弟陈玉俭的快递。2015年3月26日,公安机关将在浙江省义乌市被强制戒毒的陈玉俭解回。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陈玉俭的自然身份情况。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陈玉俭给哥哥陈某某发信息的手机予以扣押。指认照片,证实陈玉俭对涉案快递的茶叶及毒品的指认。5.称重说明及入库回执单,证实甲基苯丙胺的总净重为496.69克,入库净重为471.76克。6.行政处罚决定书、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陈玉俭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和强制隔离戒毒。7.陈玉俭电话通话查询单,证实2015年3月12日9时48分和11时45分40秒与1588623****(陈某某电话)通过话的事实;经陈玉俭查看电话1363061****和1390444****通话记录后,陈玉俭称没有查到与推销茶叶方的通话记录。8.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陈玉俭是其弟弟,陈玉俭打电话让其去明城镇顺丰快递取包裹,让其把快递放在雅阁轿车里就行,并以短信的方式告知快递单号和收件人姓名为王某某、地址为明城镇政府家属楼4单元401室、电话是1390444****等信息。1390444****这个电话是陈玉俭使用的。9.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其与陈玉俭是网友关系,2015年3月份,其与陈玉俭在明城镇政府家属楼4单元401室见面,这个房子现在借给她姐姐住,陈玉俭没有说过往这个地址邮寄物品的事,见面后她也没有再与陈玉俭联系。10.证人宋某证言,证实其在明城镇顺丰快递代办点上班,2015年3月13日,其按快递上留存的电话告知对方取公安机关已控制的这个快递,陈某某上午十点多领取快递,在领取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这个快递曾有人询问过有没有到,但不是陈某某,其不能辨认出询问快递信息的人。明城镇顺丰快递的监控录像一直没有打开过,不好使。11.被告人陈玉俭供述,供述其吸毒,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次、行政拘留一次。其曾打电话给其哥哥陈某某,让帮忙去明城镇顺丰快递取快递,并以短信的形式将快递的单号、地址、电话等信息告知陈某某。1390444****和1363061****这两个电话号都是其使用的。12.鉴定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5)1217号、1218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从送检的快递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5.2%。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玉俭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496.69克,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关于其提出的其邮寄的是茶叶,不是毒品,其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解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能够证实陈玉俭为涉案快递的实际接收人,其不能对快递内出现的毒品作出合理解释,考虑其具有吸毒史,故对其辩解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玉俭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28年4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臧巍威代理审判员  未青龙代理审判员  孟宪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尹鹤绮 搜索“”